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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司法麦种”在黑土地上生根结果

时间:2025-08-29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东宁发稿

编辑:申睿

录入:东宁发稿

审核:徐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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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司法麦种”在黑土地上生根结果

最高检第十七期集中巡讲支教走进牡丹江

8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期全国检察教育培训讲师团在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巡讲。

离离暑云散,袅袅凉风起。伴随秋意一起抵达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期巡讲支教讲师团的脚步,五位深耕办案一线的业务专家把最前沿的“司法麦种”撒向龙江大地。

 

 

8月27日,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邵世星、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姚舟在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接力授课,黑龙江省检察机关三级院设分会场同步收听观看。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审查要点有哪些?”

“细节决定成败,民间借贷案件的当事人往往对资金来源、用途及交款方式陈述存有漏洞,尤其在交款方式上,一般都会称系现金支付。主张转账的,往往以各种形式‘回流’,我们要抓住这些细节,这也正是如何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的关键所在。”

邵世星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审查》为题进行授课。

邵世星根据黑龙江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业务条线干警需求,围绕是否成立民间借贷的审查、借贷合同是否有效的审查、虚假诉讼的审查、刑民交叉的审查处理等四方面,系统阐述了如何以“三个善于”的理念和方法为指引高质效办好民事诉讼监督案件。

姚舟以《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概要》为题进行授课。

姚舟结合自身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围绕如何收集审查裁量证据、客观性证据的审查、言词证据的审查、鉴定意见的审查等方面,全方位解析了刑事案件证据审查的核心要点与实践路径。

授课期间干警现场提问,讲师们结合相关法条及实务要点进行针对性答复。

 

“听了您的课我受益匪浅,想再请教一下您关于‘非亲历不可知’情节在证据分析适用方面的经验?”

“我认为‘非亲历不可知’是个程度的认定,并不是非亲历者一定不可知,也不是亲历者一定可知。首先是要注意审查口供是否真实可靠,其次要注意内容是否符合逻辑和经验,但最终意见性证据只能作为边缘性证据、辅助性事实来进行支撑,不能作为核心证据来进行使用。”姚舟通过分享自身感受,拓宽了大家对证据分析适用方面的思路。

课堂之外,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厅副厅长陈旭文组长与其他成员组成答疑团队,通过现场交流座谈的形式,为干警点拨解惑。

“我们也正在逐渐形成行政生效裁判的专业化办案团队,我想请教一下从市级院的角度,一体化办案有什么好的方法可以供我们学习?”

“行政诉讼监督是行政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市级检察院更要利用一体履职的体制机制优势,既注重横向发挥各部门履职合力,又注重纵向上下级院协同联动。可以运用沟通协调、会商研判、工作通报等非案件化办理方式,破解业务交叉、关系复杂、调查不便、解纷困难等难题。同时,也要加强技术性辅助、穿透式审查、实质性监督。”

“在最高检提出‘一取消三不再’要求的背景下,作为先进地区,可否给我们传授一下优化检察管理的‘福建经验’?”

“从评价案件‘对不对’到‘好不好’,需要建立一套更为科学精准的管理体系。要把办案质效与检察人员考核、干部评价任用等有机结合起来,既从宏观上实时监控本地区检察工作的变化趋势,又从中观上聚焦重点专项、攻坚亮点的履职情况,还从微观上将典型案例成果纳入评先评优重要参考,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放权与管权的统一、管案与管人的结合。”

巡讲支教讲师团正在座谈会上为干警们进行答疑解惑。

专家们的解答引发了在场干警的强烈共鸣,时间在不知不觉中过去,还未来得及问出口的问题,也一并整理后被巡讲团专家带了回去,课堂之外,巡讲还在继续。

“近期我们办理的案件中,在法律适用中存在很多疑惑,老师以自己或本地办理过的案件为样本,和我们深入讨论,也给我们办案提供了一些思路,收获真的很大。”

“今天的课让我对刑事办案证据的把握与审查有了全新的认识,特别是授课中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把握、证据的解读和无尸命案证据的审查等,让我对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有了清晰的把握。”

……

课程结束后,干警们意犹未尽,三三两两聚在一起分享着今天的感受。

秋日共研,硕果可期。巡讲支教播下的“司法麦种”,必将随龙江秋风落地生根,在龙江黑土地上结出守护公平正义的累累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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